广西住建厅厅长唐标文(广西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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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介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广西的政府机关,有15个内设机构。

广西建设厅处长名单

官方没有给出各处处长名字,广西建设厅领导名单如下:

1、   周家斌 | 厅长、党组书记

男,汉族,1964年9月生,山东鄄城人,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8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建筑系建筑学专业毕业,中国地质大学地质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

2、汪夏明 | 副厅长、党组副书记、一级巡视员

男,汉族,1964年4月生,广东电白人,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广西大学土木系结构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协助厅长、党组书记分管党务工作;住房保障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村镇建设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厅乡村办、自治区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协助所分管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

3、杨绿峰 | 副厅长、党组成员

男,汉族,1966年4月生,河南鲁山人,2001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参加工作,武汉工业大学建工系结构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教授。

协助厅长分管建筑市场监管处(自治区重点工程办公室)、标准定额处;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协助所分管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

4、封 宁 | 副厅长、党组成员

男,汉族,1965年10月生,广西容县人,199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结构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学士,高级规划师。

协助厅长分管城市规划园林处、城市建设处、勘察设计管理处(工程建设抗震办公室);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协助所分管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

5、韦可飞 | 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

男,壮族,1964年5月生,广西南丹人,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广西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文学学士。

主持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全面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韦可飞 | 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封 宁 | 副厅长、党组成员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杨绿峰 | 副厅长、党组成员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汪夏明 | 副厅长、组副书记、一级巡视员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周家斌 | 厅长、党组书记

广西住建厅发布通知:创新住房保障线上服务、鼓励房企线上卖房

凤凰网房产快讯 2月7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办〔2020〕5号)》,要求创新住房保障线上服务;加强房地产行业疫情防控工作,大力推行商品房销售和预售审批等业务线上办理。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APP应用程序、网站等多种渠道开展线上看房选房购房活动;严格落实开工、复工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施工工地继续延迟开工、建筑工人继续延期返工等。

以下为通知内容:

一、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保障房疫情排查和管控工作。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督促公租房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加强与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对从疫区返回人员及与疫区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小区住户要严格跟踪管理,要求和监督有关人员进行隔离,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制定住房保障服务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细化针对不同突发情形的分类处理方案。

二是创新住房保障线上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做好疏导、引导工作,及时公布咨询热线,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网上办理指导工作;引导办事群众通过线上方式办理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公租房租金缴纳等相关事项。各市要在前期完成公租房信息系统全国联网的基础上,充分应用新系统功能,全面推行住房保障事项线上办理,启动申请受理、分配入住、房源管理等功能模块,为线上办理提供技术支持。各地要视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租房选房、摇号、签订合同、租赁补贴发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意愿征询、入户调查、协议签订、分配入住等现场工作。

三是科学合理安排保障房建设工期。各地要根据施工周期合理安排项目建设,属新开工任务的项目要在抓紧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合理统筹工程排期,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续建项目,要在妥善安置好棚户区改造家庭的前提下,积极稳妥统筹项目实施,确保疫情防控和住房保障项目建设“两手抓、两不误”。

二、加强房地产和物业行业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加强房地产行业疫情防控工作,大力推行商品房销售和预售审批等业务线上办理。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APP应用程序、网站等多种渠道开展线上看房选房购房活动。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擅自举办商品房现场促销选房等人员聚集活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商品房预售审批,压缩预售审批时限;进一步优化房屋网签备案流程,压缩房屋网签备案时限。

二是加强物业行业疫情防控指导。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当地指挥部要求切实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和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报告情况。要关心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向当地指挥部反映物业服务企业面临的疫情防控物资紧缺等困难,积极协助落实口罩等防护物资的购买及调配;尽量通过网络等方式及时汇总掌握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减少纸质报表、材料报送。

三、加强建筑工地停工期间疫情防控和节后复工安全检查工作

(一)做好建筑工地停工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辖区内建筑施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指导和规范辖区内各建筑企业和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督促辖区施工企业和在建项目参建各方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牵头负责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岗,落实日常防控措施以及项目复工前的全面排查、复工准备等工作。监理、专业分包等单位要协助落实项目疫情防控措施,并负责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建设单位要负责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二是加强疫情信息排查登记。施工单位牵头负责收集、统计和上报建筑工人的动态信息,要大力运用“桂建通”平台全面及时掌握建筑工人动态信息,加强对未离开本辖区建筑工人及其探亲亲属的排查和登记,对目前在疫区或春节前后到过疫区的建筑工人实现登记造册和严格管控。

三是加强工地管理。施工工地要实施封闭式管理,严格管控人员出入工地。要配置专业体温检测仪,对进入工地的每个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如有发烧、咳嗽等疑似症状的一律不得进入工地。要加强工地环境消毒防疫,每天对建筑工地内值班区域、宿舍、办公区、食堂等公共区域进行消杀。

(二)严格落实建筑工地节后开工、复工管控。

一是严格落实开工、复工制度。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开工或复工的项目以外,全区其他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包括桩基工程)、复工时间一律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鼓励有条件的施工工地继续延迟开工、建筑工人继续延期返工。

二是严格实行开工、复工审核制度。2月9日后确需开工或复工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当地指挥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开工、复工:制定有复工疫情防控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工地复工管理、防疫人员配备、防疫物资保障、人员防疫管理、应急预案等内容;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制度制定、疫情排查登记、工地卫生管理、疫情防控教育交底等内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各在建项目必须开展春节后复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和“全覆盖”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安全检查资料应在项目部归档备查。

三是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对不具备相应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开工或复工。对排查发现建筑工人来自疫区或春节前后到过疫区的,须实行严格管控,确认解除携带病毒情况后方可批准复工。对于未经同意擅自开工或复工、未建立疫情防控制度、未落实人员疫情防控管理、未按要求做好安全检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建筑工地及企业,将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复工后发现可疑病例等情况的应立即停工,及时报告并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四、做好城市公园游园广场管控工作

一是禁止各类公众聚集活动。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城市公园、游园、广场内禁止举办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禁止组织跳广场舞等群众性聚集活动。对动物园实行闭园管理。组织专人对开放性公园、游园、广场进行巡逻,禁止开展一切群体性娱乐活动。

二是做好消毒防护工作。各地要每天定时定点对城市公园、游园、广场重点部位进行消杀,进一步加大对室外区域及办公场所的清扫、保洁及消毒力度,为值班、执勤、作业人员及时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其工作、休息环境及劳动工作设备进行及时消毒,相关人员要主动加强自身防护。

三是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和应急处置。各地要积极利用公园、游园、广场大屏幕、电子屏、横幅等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知识及疫情防控措施进行大力宣传。要指定专人,每天及时向当地指挥部或有关部门了解确诊病毒感染人员就诊前的相关行踪信息,第一时间对确诊人员停留过的公园、游园和广场进行暂时关闭,严格按要求进行消杀,做好暂时关闭期间的通知公告等工作,重新开放时间由当地指挥部确定。

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行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作用

一是引导开展网上业务办理。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引导缴存单位和个人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进行业务咨询,通过政务一体化平台(多证合一)、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以及手机APP等渠道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打印证明材料等业务。

二是切实减轻缴存人的经济负担。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暂时存在困难的缴存单位和自愿缴存个人提供差异化服务,不能按期缴存的,可适当允许延期办理,视同连续缴存。对因感染病毒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等导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困难的,可适当延长还贷周期或延后还款期限;所产生新的逾期,不计为逾期,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六、加强城管防控巡查,构筑疫情防控坚实“屏障”

各地城管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科学合理安排好执勤力量,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加强执法巡查,重点加强对菜市场周边、住宅小区周边等占道销售活禽等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区域的执法管控,及时发现并有力查处占道摆摊等违法行为。加强联勤联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合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做好投诉处置工作,对市民群众投诉举报的占道销售活禽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派员到场依法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上来,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按照“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要求,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好抓实。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在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一旦发现与疫情相关的重要紧急情况,须第一时间向我厅总值班室电话报告。

同时,请各地及时将开展行业疫情防控的主要措施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文字材料、图片等)及时报送我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值班室电话:0771-2260001、2260013,传真:0771-2260017,电子邮箱:gxzjtbgs@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6日

广西住建厅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包括哪些内容

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建质〔2009〕87号文中所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人货两用施工电梯;

(三)临时活动板房。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避免和遏制群死群伤及重大恶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建质〔2009〕87号文中所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人货两用施工电梯;

(三)临时活动板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范围进行调整,但不得缩小范围或放宽标准。

二、总体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用于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措施费用,并加强对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的动态监管。凡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由建设单位落实协调管理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负全面管理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负直接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科学辨识、登记上报、及时公示、方案审批、专家论证、动态监测、严格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三)监理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同时,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严格采取旁站、巡视或者检查验收等形式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各项管理制度。

(四)检测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按照有关检测规则进行检测、监控,并公正、客观、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论、鉴定结论负责。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加强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纸质材料将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告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至少对重大危险源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三、辨识上报

(一)上报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辨识重大危险源,填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名录告知书》(见附件),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盖项目部用章确认后,连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并提交给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必备材料。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或需要进行变更的,应重新报送上述资料到当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台帐制度。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台帐,内容至少包括:重大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记录、应急救援及演练方案等。

(三)公示制度。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悬挂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标明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时间段、施工部位、防护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在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公示牌还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四、过程控制

(一)方案审批论证制度。重大危险源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分包单位负责施工的,应由分包单位编制,并经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确认。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应在开工前按规定完成论证审查工作。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二)安全教育交底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情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告知作业人员。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在实施前由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和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当班记录和签字。

(三)第三方检测制度。施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施工或投入使用前,对将要使用的主要构配件按规范要求进行第三方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四)日常巡检制度。重大危险源施工过程中,专职安全员应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经常性进行巡查检查。巡查检查中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停工整改,检查及整改工作应做好记录,归档备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施工情况的巡查、平行检查及旁站监理,并把重大危险源的监理管理情况作为例会总结及监理月报的重要组成内容。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出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对存在重大隐患但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建设单位和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验收制度。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重大危险源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账。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六)应急救援演练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按照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施,并组织至少一次演练。

五、监督检查

(一)监督重点。重大危险源的公示情况、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按照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后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二)责任追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严重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不落实管理责任、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应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动态扣分制度,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信息公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或通报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检查、整改和治理情况。

六、其他

(一)我厅对属于重大危险源的人货两用施工电梯、临时活动板房另有规定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本通知下发后新开工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其后续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过程动态控制和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4日

广西住建厅发布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凤凰网房产讯 2月22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23条”措施,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新冠肺炎疫情精准防控和促进经济稳增长。要求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加快补助资金拨付、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商品房预售审批和房屋网签备案办理、全面启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

措施如下:

一、全力保障和推进疫情防控重点工程建设

(一)全速推动自治区和部分城市后备应急医院建设。按照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求,坚持“统一指挥、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特事特办,容缺受理,统筹推进自治区和部分城市后备应急医院项目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资金管理等工作,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加强质量管控,力争建成高品质应急医院。

(二)全力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对涉及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重要国计民生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各地要加强指导服务,优先调配人员力量,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

二、全力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促进经济稳增长

(三)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简化项目开(复)工要求和程序,分区分类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低风险地区,要在认真做好防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本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要在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推动本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复产复工;高风险地区,要以疫情防控为主,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涉及全局的重点项目复工复产,其他项目根据疫情发展形势逐步复工复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各行业复工复产情况,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快补助资金拨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已获得中央、自治区资金补助的项目及时复工复产,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进度。

(五)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2020年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视情况予以容缺受理,加快办理项目开工审批手续,质量安全监督、城管等部门要进一步主动跟进服务。对疫情防控必需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待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积极贡献的诚信、爱心企业,采取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延期关闭申报通道、专人指导申报等措施,积极主动帮扶企业做好资质申报等事项。适当放宽企业信用修复条件。

(六)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涉及保障民生的公租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收尾工程和亟需回迁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具备开(复)工条件的项目要抓紧组织开(复)工;不具备开(复)工条件的,要提前备工备料,完善相关前期手续,强化工程项目协调,加快项目推进。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分配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并优先纳入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支持范围。

(七)调整公租房阶段性政策。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防控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货币化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范围,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诚信、爱心企业职工和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保障对象,优先提供保障房、公租房。支持各地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可减免1至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可增发1至3个月租赁补贴;高风险地区可适当延长减免租金或增发补贴时间。继续加强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以上具体细则由各地自行制定。

(八)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加快商品房预售审批和房屋网签备案办理,最大程度地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房屋网签备案流程,压缩房屋网签备案办理时限。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销售、中介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按规定复工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后,可开展“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

(九)大力推动地下管网建设三年大会战项目建设。大力实施供排水、市政燃气、地下综合管廊等城镇地下管网项目建设。加快地下管网普查和规划修订工作。大力实施老旧、破损及错接混接管网的更新改造,以及雨污合流管道的分流改造,加强城市管网空白区的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效率,满足城市排水防涝要求。积极推进“十三五”第二、第三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十)全面启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19年获得中央补助的2.78万户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要提前做好开(复)工台账管理,明确推进措施和责任主体,加快项目建设。纳入2020年改造计划的16.7万户城镇老旧小区项目,各地要抓紧办理项目开工前期手续和居民意愿调查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改造任务,年内完成657台加装电梯项目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十一)保障市政公用行业正常生产运营。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各类市政公用设施达标稳定运行。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保障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在保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功能性和安全性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养护绩效评价标准,优化养护作业方式和流程,鼓励养护单位以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

(十二)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各地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做好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出水指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并主动配合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废水的收集处置工作。进一步强化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监管,严禁医疗废弃物等垃圾混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坚决防止因生活垃圾处理不及时造成二次污染。

(十三)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战役。全面核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全面完成2020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开展挂点督战和驻点指导,建立常态化暗访机制,继续做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深化农村危房改造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整治等工作。出台加强农房建设管控政策文件,提高农房设计和建造水平。

(十四)全力开展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对标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总目标,持续开展“三清三拆”环境整治,建设一批乡村风貌示范带和基本整治型、设施完善型和精品示范型村庄。以疫情防控为切入点,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200个村级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推进4个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创建工作,完成全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实施300户以上自然村公共厕所改造450座。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十五)加强城管执法。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巡查,实行“721”工作法,限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商务、林业等部门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取缔违法违规经营点。依托网格化管理模式,积极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三、全力扶持行业发展,减轻企业压力

(十六)妥善处理项目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市政及消防建设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积极协调税务部门延期缴纳税款。

(十七)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按照“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将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对应承接项目所产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采集、测算力度,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必要时缩短发布周期,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十八)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对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提前预支工程款。协调安排建安劳保费结余资金对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予以补助,专项用于购买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必要的防护支出。

(十九)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好“我区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实行临时降价,降价幅度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10%,期限为5个月”的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重点保供企业严格执行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

(二十)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对于租房有压力的职工,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并灵活安排提取时间。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办理缴存业务的缴存单位,可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理。

(二十一)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应补助,如将物业小区一线疫情防控纳入公共管理由财政保障防护物资经费、出台临时财政补贴政策等,并积极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十二)优化项目行政审批和招投标服务。大力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确保2020年5月30日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大远程异地评标试点力度和范围,力争2020年12月30日前实现全区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大力实行在线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业务,压缩办理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窗口提供电话预约办理服务。因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现场办理的,可以采用快递方式提交申报材料,实行“不见面审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预约、咨询电话:0771-5595535、0771-5595842;邮寄地址: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邮编:530028)。

(二十三)行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可申请延后。区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9月29日期间届满的,企业可自愿申请延至2020年9月30日。

关于广西住建厅和广西住建厅厅长唐标文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发布于 2022-08-08 16: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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